113.11.29 參考本會一一二年十月十八日金管銀票字第一一二○一四七七三○號函、銀行公會一
一二年九月二十日全信字第一一二一○○○七四○號函有關信用卡剩餘帳款返還一節
第一點「就被害人於信用卡銷帳編號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前所匯入之款項,發卡機構經
確認通報原因屬詐財案件,考量該筆款項係屬被害人遭詐欺款項,爰發卡機構不得將
該筆款項抵充持卡人之各項應付帳款」及本會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第參章「防範詐欺
盜刷強化身分驗證及協處措施」第四點第二項「經發卡機構確認通報原因屬詐財案件
後,不得將該筆款項抵充持卡人之各項應付帳款」之規定,為強化對詐欺犯罪被害人
之財產保護,信用卡銷帳編號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於限
制措施解除前,如該帳號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明定於原通知機關依案件
情資可判定款項之來源適於發還時,應作成書面通知書,通知信用卡業務機構發還警
示信用卡銷帳編號內之剩餘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持卡人。信用卡業務機構接獲書面
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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