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違反第六條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090.07.09對於違反第六條非票券商而經營短期票券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或違反第八 條第一項非票券商而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為票券商之名稱者,屬違反重大規定,爰規 定科處刑罰,以收嚇阻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