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票券商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090.07.09一、票券商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收取佣金或不當利益者,屬違反重大規 定,爰規定科處刑罰,以收嚇阻之效。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