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29 一、參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考
量剩餘款項金額、與被害人聯絡情形及被害人意願,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剩餘款
項之發還有不符作業成本或現實上無法進行之虞,於第一項明定合於本項列舉情
事之一者,信用卡業務機構得逕行將帳號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俾利兼顧被
害人權益及信用卡業務機構作業效率與可行性,爰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信用卡業務機構得逕行將帳號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之情事。
二、為確保信用卡業務機構落實防詐措施,縱符合第一項列舉情事之一而得由信用卡
業務機構逕行將帳號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惟信用卡之警示效力不因符合第
一項列舉情事而受影響,信用卡業務機構仍需待通報解除警示或警示期限屆滿後
,始得解除該信用卡之警示效力,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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