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完後之處理)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 ,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銀行總行所在地之日報公告後,報主管機關撤銷 銀行許可。
(清理完後之處理)
089.11.01一 本條新增。 二 銀行之清理,類似於公司之清算,爰參考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清理 完結後之處理程序,並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