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或清理費用之負擔) 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或派員執行輔導、監管任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由受 輔導、監管之銀行負擔。
(接管或清理費用之負擔)
089.11.01一 本條新增。 二 參考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六條規定增訂因執行監管或接管任務所生之費用, 應由受監管或接管金融機構負擔。 097.12.30一、因接管及清理所生費用及債務負擔,分別規定於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二項 及第六十二條之七第七項,爰刪除「接管或清理」等文字。 二、執行輔導、監管任務除所生費用外,所生之債務亦應由受輔導、監管之銀行負擔 ,爰增訂「及債務」等文字,以期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