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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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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3     條
(罰則)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二 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其兼職係經票券金融公司指派者,受罰人 為票券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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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