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07.09 一、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不得兼職之規定,應處以行政罰
鍰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以貫徹本法效力。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三規定定之。
107.12.05 為避免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及職員違反兼職之規定,致影響票券金融公司之健全經營
,對違反兼職者予以處分,以落實法令之遵循,參考我國票券金融公司規模,以原罰
鍰下限不調整,最高罰鍰提高二倍之方式,提高罰鍰額度,擴大罰鍰級距,以利主管
機關參酌違規情節,核處適當之罰鍰金額,以落實法令遵循,強化金融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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