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銷帳編號之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 ,復接獲第六十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信用卡業務機構發還該帳號之剩餘款 項時,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113.11.29參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 規則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明定信用卡銷帳編號之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 禁止或類此處分者,復接獲第六十條原通知機關通知信用卡業務機構發還該帳號之剩 餘款項時,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辦理。115.07.20配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修正,得通知發還剩餘款項之機關不限於原通知機關, 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亦得為之,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