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帳號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如該帳號中 尚有被害人交付或匯(轉)入之虛擬資產或款項未被提領或移轉者,於原 通知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發還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之剩 餘虛擬資產或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虛擬資產帳號客戶,虛擬資產服務商 接獲書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
113.11.29為強化對詐欺犯罪被害人之財產保護,虛擬資產帳號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 虛擬資產帳號,於限制措施解除前,如該帳號中尚有被害人交付或匯(轉)入之虛擬 資產或款項未被提領或移轉,明定於原通知機關依案件情資可判定虛擬資產或款項之 來源適於發還時,應作成書面通知書,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發還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 之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虛擬資產帳號客戶。虛擬資產服務商接獲書 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