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29 為強化對詐欺犯罪被害人之財產保護,虛擬資產帳號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
虛擬資產帳號,於限制措施解除前,如該帳號中尚有被害人交付或匯(轉)入之虛擬
資產或款項未被提領或移轉,明定於原通知機關依案件情資可判定虛擬資產或款項之
來源適於發還時,應作成書面通知書,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發還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
之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虛擬資產帳號客戶。虛擬資產服務商接獲書
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
115.07.20 一、配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修正,得通知發還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之機關不限
於原通知機關,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亦得為之,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部分詐欺犯罪被害人未有虛擬資產帳號,無法接收已轉換為虛擬資產之遭詐
款項,又虛擬資產價值會隨市場波動,為利確定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剩餘款項及
虛擬資產之總價值,以執行後續之逐筆發還程序,定明虛擬資產服務商得將警示
虛擬資產帳號內之剩餘虛擬資產變賣後進行發還,以符合發還實務作業,爰增訂
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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