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或金融機構停業清理清償債務之優先順序) 銀行或金融機構經營不善,需進行停業清理清償債務時,存款債務應優先 於非存款債務。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 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
(銀行或金融機構停業清理清償債務之優先順序)
095.05.17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104.02.04因應存款保險條例之修正,該條例有關可保險存款標的之範圍已由原條文第四條條次 變更為第十二條,為求相關法律內容之一致性故予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