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日) 匯票之到期日,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 一、定日付款。 二、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三、見票即付。 四、見票後定期付款。 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視為全 部到期。 前項視為到期之匯票金額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於清償時,應扣減之。 利息經約定於匯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者,任何一期利息到期不獲付款時, 全部匯票金額視為均已到期。
(到期日)
062.05.28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分期付款之匯票無效,惟近來工商業日趨發達,分期付款之買賣日 見普遍,擬採美國票據法例,予以修訂,准許分期付款,以適應事實需要,促進工商 業之發展,並規定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份視為全部均已到期,惟 於清償時,依約定利率扣減利息,以示公平。 此外並增設第三項,規定分期支付利息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