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對外代表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之董事對外代表特殊目的公司。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 定一人對外代表公司。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職權及應負責事項,由特殊 目的公司之董事行使及辦理之。董事有數人時,由全體董事以過半數之決 議行使。 董事為前項所定決議時,準用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並應作 成議事錄。 前項議事錄,準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
(董事對外代表公司)
091.07.24一、第一項明定特殊目的公司董事之對外代表權及業務執行權。 二、又基於精簡特殊目的公司組織之考量,特殊目的公司並無董事會之設計,而是由 以董事為業務執行機關,故公司法上有關董事會之權限,應改董事行使之。至於 董事有數人時,則由全體董事以過半數之決議行使,爰訂定第二項之規定。 三、另董事如為數人而以決議方式行使職權時,應作成議事錄,以為日後判定責任之 基礎,爰於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議事錄之製作及其應記載事項。 四、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