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前條規定辦理時,應透過匯(轉)出之虛擬資產服務商 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匯(轉)入時 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或移轉部分,由最後一筆數額往前推算至帳 號內之虛擬資產或款項數額為零止,發還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之剩餘虛擬 資產或款項: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警方開具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三、申請不實致虛擬資產服務商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 切結書。
113.11.29一、參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明 定虛擬資產服務商應透過匯(轉)出之虛擬資產服務商通知被害人,並規範被害 人應檢具之文件及虛擬資產服務商認定發還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之方式。 二、為防止申請不實之情形,應由被害人證明司法警察機關已受理其刑事報案,且被 害人應就其申請不實所致生虛擬資產服務商損失負法律責任,爰於第一款至第三 款規定被害人應檢具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