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分行(以下簡稱大陸銀行分行) 得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以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得經營之業務且經主管機 關核定者為限,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後始可辦理。 大陸銀行分行辦理收受自然人新臺幣存款業務,以每筆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上之新臺幣定期存款業務為限。 大陸銀行分行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經中央銀行 許可。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大陸地區商業銀行及陸資銀行在國內分行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核定並於 其營業執照上載明。外匯業務之經營,應經中央銀行許可,另人民幣業務之經營 ,則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主管機關核定大陸銀行分行經營人民幣業 務前,並應洽商中央銀行同意。100.09.07參考大陸地區對外國銀行在陸分行收受當地居民人民幣存款之相關規定,酌將大陸銀 行在臺分行收受自然人新臺幣存款,每筆一百五十萬元之門檻,提高至三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