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29 一、參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考
量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數額、與被害人聯絡情形及被害人意願,虛擬資產服務商
辦理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之發還有不符作業成本或現實上無法進行之虞,於第一
項明定合於本項列舉情事之一者,虛擬資產服務商得逕行結清該帳號,並將剩餘
虛擬資產或款項轉列其他應付虛擬資產或其他應付款,俾利兼顧被害人權益及虛
擬資產服務商作業效率與可行性,爰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虛擬資產服務
商得逕行結清警示虛擬資產帳號之情事。
二、為確保虛擬資產服務商落實防詐措施,縱符合第一項列舉情事之一而得由虛擬資
產服務商逕行結清警示虛擬資產帳號,惟虛擬資產帳號客戶之警示效力不因符合
第一項列舉情事而受影響,虛擬資產服務商仍需待通報解除警示或警示期限屆滿
後,始得解除對該虛擬資產帳號客戶之警示效力,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