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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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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7     條
(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許可)
金融控股公司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 仍不予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 務或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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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