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 為者,除本法另有處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090.07.09一、配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釋字第三一三號及第四三二號解釋之意旨,使違反本法 授權訂定之行政命令之行為均能依據本法之明確授權加以處罰,並兼顧依法行政 原則,爰訂定本條文,以收嚇阻之效。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