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銀行分行應專撥最低營業資金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 前項專撥營業資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匯出;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 陸資銀行擬增加匯入專撥營業資金,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大陸銀行分行之最低營業資金,且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營業資金不得匯出, 另增加匯入營業資金,亦應經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