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權) 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七條所定罰鍰之受罰人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得予求 償。
(求償權)
090.07.09一、明定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七條規定處以罰鍰後,受罰人對應負責之人得予 求償,以落實本法相關規範。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