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指定 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之主管專責督導警示存款帳戶、警示電子支付帳戶、 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或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之處理事 宜。
113.11.29參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及電子支付機構 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為確保警示存款帳戶、警示電子支付帳戶、 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或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處理事宜之健全運作 ,應由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商指定專責主 管督導,爰於本條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