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094.05.18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之犯罪案件有其專業性、技術性,一般法庭法官若無相當專業知識者,較不 易掌握案件重點,為使其審理能符合法律正義及社會公平之期望,有設立專業法 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必要,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