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機關及請求救濟)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受罰人不服者,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 程序,請求救濟。於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得命提供適額保證,停止執行 。
(處罰機關及請求救濟)
090.07.09一、為使本法罰鍰之處罰、受罰人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及於訴願、行政訴訟期間罰鍰 執行有規定可循,爰為本條規定。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