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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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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9     條
大陸銀行分行應符合下列財務管理規定:
一、流動性資產總餘額與流動性負債總餘額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五。
二、新臺幣專撥營業資金加計新臺幣準備金之合計數,不得低於新臺幣風
    險資產之百分之八。
三、專撥營業資金之百分之三十應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產保存。
四、參與新臺幣同業拆款市場之淨拆入金額,不得超過拆款時專撥營業資
    金之二倍。
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以命令解除前項全部或部分財務管理規定對大陸銀
行分行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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