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認定 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等案件,不適用本辦法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發還 之規定,應循司法程序辦理。
113.11.29參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電子支付機構 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考量詐欺犯罪案件之複雜性,尚無法辨明被 害人、款項或虛擬資產之金額或數額或其他重要事項之案件,應由法院認定應發還之 款項或虛擬資產及發還對象為宜,爰增訂本條規定,以視實際需要調整相應管理措施 。115.07.20鑒於實務上,是否屬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等案件,係由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 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判斷,為使文意明確,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