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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國農民銀行條例(094.12.21華總一義字第0940020607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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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條
本行為加強農業信用調節功能,得收受發展農業有關之各項基金存款,並
透過農會與農業信用組織吸收農村資金,以供應農業信用與辦理有關農民
家計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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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