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存款之禁止行為)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收受外幣現金。 二、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臺幣提取。
(外匯存款之禁止行為)
072.12.12對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作限制規定,以保持國際外匯管理之完整與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