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公司為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提供財務協助、設立過 渡銀行或辦理墊付而融資時,其融資利息由所屬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抵沖 ,不足抵沖部分,列入遞延帳戶,並由以後年度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 抵沖之。
096.12.11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存保公司依本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提供財務協助、 成立過渡銀行及辦理墊付完結時,如收回之款項小於支出成本,而保險賠款特別 準備金不足抵沖時,應列入遞延帳戶,存保公司為辦理上開事項如有融資之必要 ,其融資利息應屬該條文所定之支出成本,爰規定該項融資利息由所屬保險賠款 特別準備金抵沖,不足抵沖部分,列入遞延帳戶,並由以後年度提存保險賠款特 別準備金抵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