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01.16 一、條次變更。
二、將第一項「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並將文字酌作修正。
三、第一項增列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應備之書件。
102.10.28 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已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名稱改為「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爰配合修正。
106.10.12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綜合審核金融機構遷移對原有客戶之影響,遷移計畫書應載明原有客戶之反映
意見,爰修正第二項第三款。
三、金融機構於遷移分支機構時,為能確保員工權益,應提出員工之安置計畫,以臻
周延,爰增訂第二項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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