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6.15 一、考量未來自動化服務設備之功能及種類將更多元化(包括如視訊遠端服務櫃員機
等),為提供客戶優質服務,經金融機構評估其業務需要,可有條件開放人員常
駐,提供自動化服務設備之使用諮詢及管理,惟不得有收付等營業行為,金融機
構並應訂定內部管理規範,報經董事會通過,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為利本會瞭解各金融機構於營業場所外服務區之人員常駐情形,爰請金融機構於
前開場所如有配置人員應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本會申報,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三、為簡化金融機構自動化服務設備服務項目之申請,將金融機構前依本條「其他經
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申請且獲核准項目(繳納稅費、帳務查詢、臺外幣現鈔兌
換)列入自動化服務設備服務項目,毋需另向本會申請核准,並酌修部分文字。
爰原第三項規定,修正後移至第四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