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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
(101.08.20金管銀法字第10100236430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7 條
指定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辦理情形 (含筆數及金 額等) 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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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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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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