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區域及分支機構之設立)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區域,得不受行政區域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審酌各信 用合作社所在地經濟金融情形及其業務經營狀況訂定或調整之。 信用合作社得在其業務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其設立辦法與銀行設立分支 機構者同。
(業務區域及分支機構之設立)
082.12.03一、信用合作社受行政區域之限制後,無法拓展其業務,爰訂定第一項如上。 二、為使信用合作社能與其他之金融機構處於公平競爭之地位,爰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