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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062.05.07台六十二財字第3985號函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7 條
銀錢行莊發現甲種活期存款戶開發存款不足或透支過額之支票,得移送法 院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科處罰金,並報請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 票據交換所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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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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