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2.09 鑑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
、保險業等監理業務已由財政部移由金管會掌理,爰配合組織調整,將原「財政部」
用詞修改為「中央主管機關」。
101.11.01 一、配合第二條增訂有關作業風險所需資本之相關規定,爰修訂第一項,將作業風險
納入計算所需資本之計算範圍。
二、有關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資本所採行之計算
方法,已於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中規定,為免
重複,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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