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交易商資本額不得少於新台幣肆億元,並應一次收足。始可營業 。 前項規定短期票券交易商之最低資本額,財政部得視社會濟情況及實際需 要,報請行院核定修訂之。最低資本額經修訂後,如屬提高,財政部應函 告各短期票券交易辦理增資,並限期繳足;逾期不繳足者,財政部得限制 其業務項目及業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