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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施行細則(091.08.27台財融(一)字第091100067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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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條
本法所稱資本、資本總額及資本全額,除第二十四條所稱資本不限於實收
資本外,其餘指實收資本。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銀行,於收足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資本全額
後,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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