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盈餘 併入該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盈餘,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
098.12.11為確實掌握外國銀行分行盈餘匯出情形,爰修正外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盈餘之匯 出,應併入外國銀行盈餘,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後辦理。106.05.22修正主管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