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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106.05.22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137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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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條
外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盈餘
併入該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盈餘,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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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