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17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會計師查簽規則第二十八條之一,增訂本條規定。
三、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九年六月二日金管銀法字第○九九○○一四六一六
○號函規定,爰增訂第一項明定,會計師應自該外國銀行在臺分行開始採用 IFR
Ss 編製財務報表之年度,開始適用本規則修正後規定。
四、配合信用合作社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採用 IFRSs,爰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
,明定會計師於查核信用合作社一百零四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本次修正後規
定。
五、為資明確,增訂第三項明定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及信用合作社於尚未開始採用 IFR
Ss 前,會計師於查核該等金融機構之財務報表時,仍應用適用現行本規則之規
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