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銀行向客戶推介外國有價證券為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者,
應製作客戶須知,並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 「基金經理公司及所經理基金之狀況」中文簡介,其內容包括:
1 基金經理公司沿革、股東背景、所經營各基金種類、規模及績效
。
2 個別基金資產總額、淨值、類別、及投資目標。
3 基金保管機構。
4 基金簽證會計師及簽證機構。
5 基金投資標的及組合分析。
6 基金之績效分析 (最近二年度月獲益率之平均值、標準差值及最
近五年度季獲益率之平均值、標準差值。並應列明上述各值與以
前各年度相對期間比較之變動情形。)
7 基金之發行及買回手續。
8 基金收益分配之情形。
9 投資收益之賦稅及匯回之限制。
10 其他依規定應記載事項。
(二) 基金投資國家或地區之一般性資料及資本市場概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