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04.11 為使報表使用者於使用年報時,首能瞭解公司治理情形,爰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規定,將第七款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擴編為公司治理報告,
並移至為第三款,以達公司治理列為首要揭露事項之目的。另整併現行第二款有關資
金募集情形至第四款,以完整呈現資金募集與運用之狀況。
096.09.06 一、銀行年報之編製目的,係為使銀行股東及債權人等相關利害關係人瞭解銀行上一
年度整體之營運概況、財務狀況、公司治理運作暨未來業務發展等資訊。
二、對於被接管之銀行,因部分年報應記載事項已無揭露之必要及實益,爰增訂第七
條第二項有關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
務概況編製。
102.02.01 一、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規定,將第四款酌作文字修
正。
二、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增訂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規定,爰修正第四款增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訊息之記載。
三、配合「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將第七款酌作文字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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