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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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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條
(申請設立之主體)
前條所定之同一關係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應由對 各金融機構之投資總額最高者,代表申請,並應共同設立。 非屬同一關係人,各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應由投資總額最高者申請設立金融 控股公司。 前項投資總額有二人以上相同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由其中一人申請設 立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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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