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07.09 一、為明確規範同一關係人在不同事業中分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其持股或出資額比
例高低如何認定問題,爰於第一項規定同一關係人依本法應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
,應由其中對各金融機構之投資總額最高者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共同設立之。
二、為避免非屬同一關係人因各持有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股份達需設立金融控股
公司之規定皆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影響以金融控股公司方式發展
金融事業之綜合經營效益,爰第二項規定非屬同一關係人因各持有銀行、保險公
司或證券商股份達需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之上限,應由投資總額最高者設立金融控
股公司。且於第三項規定如持股相同時,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一人,設立金融
控股公司。另基於控制關係之穩定性考量,非屬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者,雖其各
別持股加計後達百分之二十五者,仍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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