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申請(報)發行公司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 退回: 一、申請(報)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依限補正者。 二、有第六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前各次發行計畫未執行完成且無正當理由者。
111.12.19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五條,明定金融控股公司申請(報)發行公司債, 主管機關得予退回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