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12.31 本條未修正。
101.12.28 一、經查金融控股公司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後已無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前經主管機關
核准發行且流通在外之特別股或次順位債券,故刪除本條後段有關金融控股公司
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前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資本工具計入合格資本之過渡期間規
定。
二、配合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修正銀行發行其他第一類資本之合格資本條件。為避免上
開銀行合格資本條件之修正,衝擊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之計算,爰於本
條後段增訂金融控股公司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行符合修正前銀行資
本管理辦法第四條所訂第一類資本條件,惟不符合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修正後第八
條規定之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條件者,應自一百零二年起分五年,納
入金融控股公司之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合格資本三分之一限額
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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