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8.23 參考「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規定,增列票券金融公司概況內容、財務
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公司治理等事項。
參考「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分為總則、編製內容及附則三章,爰增列本章名
。
096.04.11 一、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之規定,將第七款公司治理
運作情形擴編為公司治理報告,並移至為第三款,以達公司治理列為首要揭露事
項之目的。
二、第四款為現行第二款之整併,以完整表達資金募集與運用之狀況。
096.09.06 一、票券金融公司年報之編製目的,係為使股東及債權人等相關利害關係人瞭解公司
上一年度整體之營運概況、財務狀況、公司治理運作暨未來業務發展等資訊。
二、對於被接管之票券金融公司,因部分年報應記載事項已無揭露之必要及實益,爰
增訂第七條第二項有關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票券金融公司,應就截至年報刊印
日止之重要財務業務概況編製。
102.02.01 一、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規定,將第四款酌作文字修
正。
二、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增訂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規定,爰修正第四款增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訊息之記載。
三、配合「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將第七款
酌作文字修正。
114.01.09 一、配合第九條票券金融公司簡介應記載事項及第十九條財務概況應記載事項之刪除
,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款規定。
二、現行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移列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
114.12.16 一、為推動金融業重視永續發展及相關財務資訊之揭露,爰參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發布之「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分階段適用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
續揭露準則(以下簡稱永續揭露準則)之作法,新增第二項,明定符合一定條件
之票券金融公司應於年報中以專章方式記載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又為提升資訊揭
露之品質,明定該專章資訊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另前開所稱符合一定條件之票
券金融公司及其以專章方式記載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適用期程,明定由金管會另
定之。
二、現行第二項規定移列第三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