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 (理) 事會通過,如有董 (理) 事表示異議且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銀行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 (理) 事會通過之內部 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 (監事) ;修正時,亦同。 銀行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 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094.06.14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四條規定,規範銀行內部控 制制度之訂定及修正均應經董 (理) 事會通過,如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並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