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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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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條
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 (理) 事會通過,如有董 (理) 事表示異議且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銀行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 (理) 事會通過之內部
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 (監事) ;修正時,亦同。
銀行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
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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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