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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104.04.23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183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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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條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預先吸收款項,為銀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收受存款之
行為。該預先收取之款項,為存款保險條例第四條之保險標的,並應提列
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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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