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檢具前二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 應提出對該金融控股公司之經營規劃、未來經營團隊、員工權益保障等之 說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098.09.07一、本條新增。 二、持股超過百分五十者對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有主導及監管之能 力,爰增訂該股東除應檢具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應提出對該金融 控股公司之經營規劃、未來經營團隊、員工權益保障等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