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07.09 一、為建立票券市場整體交易、結算、清算及保管作業之風險控管機制,並提高票券
結算之效率及交割、保管之安全性,未來將建立集中保管、結算、清算之作業制
度,爰於第一項前段規定經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清算之機構應經主管機
關許可。另結算、清算機構如有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依銀行法第
四十七條之三規定,應經中央銀行許可,爰為但書規定。
二、為強化對該等機構之管理,爰於第二項授權就其申請許可之條件與程序、廢止許
可之條件、業務、財務與人員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銀行定之。
三、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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