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對依第四至六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備抵呆帳及保證責 任準備,經主管機關或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評估不足時,票券金融公 司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予以補足。
094.03.07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修正金融檢查機關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