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聯合信用卡循環信用實施綱要(098.03.31金管銀(四)字第09800043071號函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7     條
延滯息及違約金-
持卡人使用循環信用之信用額度時,若未能依照與發卡銀行之約定如期繳
付每月最低付款額者,逾期應按全部未償還餘額暨下列逾期期限計付延滯
息及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
一、逾期六個月內 (含) 者,照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十加收延滯息及違約金
    。
二、逾期六個月以上者,照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收延滯息及違約金。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