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7.24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惟
因目前之證券管理法令及實務,並未將短期票券認定為證券交易法上所定之有價證券
,爰將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中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明文排除於證券交
易法第六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有價證券之範圍。
103.06.04 鑒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 93 年
7 月 1 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 101 年 7 月 1 日
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
民眾,爰修正原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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